4、禁造大船,水师战船不得超过五百石。
5、禁习火器制造之术,现有火器悉数销毁。
第八条:重定宗藩秩序:
1. 大明皇帝册封朝鲜国王时,倭国国主须遣使陪列末班,行三跪九叩礼,奉贺表称“小邦陪臣”。
2. 琉球国正式脱离倭国萨摩藩控制,复为大明直属藩国。倭国须赔偿琉球历年损失白银二百五十万两。
3. 大明有义务保护朝鲜不受任何侵犯。日后朝鲜但有边警,可不经奏请,直接调辽东、山东兵马入朝平乱,倭国须无条件提供粮草便利。
第九条 为破倭国“神国”妄念:
1. 择日由大明遣使主持“平倭胜法会”,强令倭国国主、公卿及京都百姓观礼。法会上,当众熔毁缴获之倭国军旗、名刀、铠甲,熔液浇铸“永服王化”铁碑。
2. 伊势神宫、出云大社等倭国重要神社,每年须举行为大明皇帝、朝鲜国王祈福之仪式,祝文须用汉文,公开宣读。
第十条 此约既成,刻铁券五份:一存大明太庙,一存朝鲜宗庙,一存倭国皇宫(令其旦夕瞻仰),一存山海关,一存登州水师。
若倭国敢违此约任何一款,视同撕毁天敕。则大明将:
1. 发水师焚毁大阪、堺、博多等所有港口;
2. 发陆军登陆九州,依《汉书·地理志》旧名,复设“倭郡县”,由大明流官直接管辖;
3. 尽诛丰臣氏九族,并所有参与侵朝之武将家族,男子皆戮,女子没为官妓,绝其苗裔。
以上十条,非讨价还价之资,乃天兵铁蹄踏出之血路。
允,则苟存;
不允,则朝鲜境内,十五万倭寇之血,当染红朝鲜海峡。
限尔等二旬之内,匍匐签字。
迟一刻,则神威大炮发言;
迟一日,则倭国诸岛陆沉。
大明景运六年,十月十日,钦差经略辽东等处军务 陈牧 谕”
三上双手颤抖,那轻飘飘的帛书,仿佛重若千斤一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