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4章 纽伦堡的清算

二战那些事儿 钟离烟雨 10046 字 3个月前

上一回我们说到,1945年的9月2号,随着日本的投降。持续了六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,这场人类历史上打得最凶、死人最多、破坏最广的战争,终于结束了。日本投降的消息传来,城市里的人们涌上街头狂欢,士兵们扔掉手里的枪,拥抱着哭泣。废墟之上,硝烟渐渐散去,和平的曙光似乎就在眼前。

但是,当狂欢的喜悦退去,一个巨大而棘手的问题摆在了胜利者——同盟国(主要是美国、英国、苏联和法国)的面前。这个问题比重建被炸毁的城市、安抚流离失所的难民要复杂得多,也沉重得多。那就是:该拿那些发动了这场战争、犯下了滔天罪行的纳粹德国头目怎么办?

这可不是普通的罪犯。他们不是因为一时冲动杀了人,也不是为了钱抢了银行。他们是把整个国家变成了一部高效的杀人机器,把侵略、屠杀和种族灭绝变成了国家政策的一群人。他们策划了对数百万犹太人的系统性大屠杀(也就是“最终解决方案”),他们在集中营里用毒气室、苦役和活体实验等骇人听闻的方式折磨和杀害了无数平民、战俘和政治犯。他们发动的战争,让整个欧洲乃至全世界都血流成河。

他们的罪恶,似乎已经超出了人类已有的法律所能衡量的范畴。怎么处置他们?

当时,摆在同盟国面前的选择并不多。

第一个选择,简单粗暴:直接枪毙。

这个方案的支持者可不是少数,连英国首相温斯顿·丘吉尔一开始都倾向于这么干。他的逻辑很直接:这些人的罪恶已经“黑得发亮”,根本用不着走什么法律程序来证明他们有罪。直接把他们抓起来,验明正身,然后当场处决,干净利落。这就像是处理一群疯狗,不需要审判,只需要一颗子弹。这在很多人看来,是理所当然的“快意恩仇”。

第二个选择,艰难而前所未有:为他们举办一场审判。

这个想法,在当时看来有些“天真”,甚至“迂腐”。为什么要给这些恶贯满盈的魔鬼请律师、让他们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机会?为什么要浪费时间和资源,去走一套复杂的法律程序?更何况,当时根本没有一部现成的“国际法”可以用来审判一个国家的高级领导人发动战争和屠杀本国平民。这意味着,如果要审判,就得先“创造”一部法律。

然而,美国人,特别是当时的战争部长史汀生和后来成为首席检察官的罗伯特·杰克逊,极力主张走第二条路。杰克逊后来说过一句名言,这句话点明了审判的核心意义:“我们给这些战败者一场审判,并不是因为我们同情他们,而是因为这是强权对理性所能表达的最高敬意。”

这句话什么意思呢?意思是,我们之所以要审判他们,不是为了他们,而是为了我们自己,为了人类的未来。纳粹之所以邪恶,就是因为他们信奉强权即真理,谁的拳头硬谁就有理。如果我们也用同样的方式,不经审判就处决他们,那我们和他们又有什么本质区别?我们打赢了战争,不仅要在战场上证明我们的力量,更要在道义上、在文明的高度上,证明我们的制度和理念比他们优越。用法律,而不是用子弹来终结他们,这本身就是对纳粹主义的彻底否定。

最终,同盟国选择了这条更难走的路。他们决定,要在全世界面前,用一场公开、公正的审判,来清算纳粹的罪行。

于是,审判地点选在了纽伦堡。

这个选择充满了深刻的象征意义。纽伦堡,这座巴伐利亚的古城,曾经是纳粹的“精神首都”。希特勒最喜欢在这里举行每年一度的盛大党代会,成千上万的纳粹党员在这里狂热地高呼“嗨!希特勒!”。也正是在这里,纳粹颁布了臭名昭着的《纽伦堡法案》,从法律上剥夺了犹太人的一切公民权利,为之后的大屠杀铺平了道路。

在纳粹最辉煌的地方,来终结纳粹主义。没有比这更具戏剧性的了。

这场审判的目的,也远不止是把被告席上的二十几个纳粹头目送上绞刑架。它还有更深远的目标:

留下一份铁证如山的历史记录:通过法庭质证,把纳粹的所有罪行,用他们自己的文件、命令和证词,一条条、一桩桩地钉死在历史上,让后人再也无法抵赖和狡辩。

给德国人民上一堂历史课:很多德国人当时还沉浸在被欺骗的迷梦中,或者对纳粹的暴行一无所知。这场审判,就是要用血淋淋的事实告诉他们,他们曾经追随的是一个怎样邪恶的政权,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责任。

为未来立下规矩:通过这场审判,确立一个全新的原则——个人要为自己违反国际法的罪行负责。哪怕你是国家元首,哪怕你是奉命行事,都不能成为你逃脱惩罚的借口。以此来警告未来任何可能出现的独裁者和战争狂人。

所以,纽伦堡审判,不仅仅是对过去的清算,更是一次对未来的奠基。它在各种争议和不完美中,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——现代国际刑事司法的新纪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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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下来,我们就一步步走进这场世纪审判的台前幕后,看看它是如何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,法庭上发生了怎样激烈的交锋,那些曾经不可一世的纳粹高官们又是如何为自己辩护,并最终迎来了怎样的结局。

纽伦堡审判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,它的法律大厦,是在战争的炮火声、外交官的激烈争吵和政治家们的妥协中,一点点搭建起来的。核心的图纸,就是一份叫做《伦敦宪章》的文件。这份文件不仅规定了怎么审、审什么,更重要的是,它在国际法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。

早在战争打得最激烈的时候,追究战犯责任的声音就已经出现了。

1942年1月,九个被德国占领的欧洲国家的流亡政府在伦敦的圣詹姆斯宫聚会,发表了一个宣言,誓言旦旦地说:“等战争结束了,我们一定要惩罚那些在我们国家犯下罪行的德国人!” 这就像一群被恶霸欺负了的孩子,聚在一起发誓将来一定要讨回公道。

这个想法很快得到了美、英、苏三个“大哥”的赞同。到了1943年10月,三巨头罗斯福、丘吉尔和斯大林共同签署了《莫斯科宣言》,把这个想法具体化了。宣言里说,那些在具体某个地方犯了罪的德国军官和纳粹党员,战后就要被送到那个地方,由当地的法律来审判。比如,一个在波兰杀害平民的党卫军军官,战后就要被押到波兰去受审。

但问题来了,那些最高级别的战犯呢?比如戈林、赫斯这些纳粹高层,他们的罪行遍布整个欧洲,没法说只在“某个特定地点”犯罪。对这些人怎么办?《莫斯科宣言》说,将由“盟国政府联合决定惩处”。

这个“联合决定”到底是什么,一直悬而未决。直到1945年6月,德国投降后,美、英、法、苏四国的代表团才齐聚伦敦,正式开始商量这件事。这场会议开得异常艰难,充满了争吵和博弈。

为什么难?因为这四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想法差太远了。

美国人脑子里想的是一场像好莱坞电影一样充满戏剧性的法庭辩论。他们习惯的是“对抗制”,就是控方和辩方像两个拳击手一样,在法官这个裁判面前互相攻击,摆证据、盘问证人,谁能说服陪审团谁就赢。

苏联和法国人则习惯“纠问制”。在他们的法律体系里,法官更像一个侦探,主导整个调查过程,主动去讯问被告、寻找证据,目的是查明真相。

英国人则夹在中间,他们的法律体系虽然也偏向对抗制,但更讲究程序和传统。

苏联人还有一个心思,他们希望这次审判能成为一场政治宣传,向全世界展示纳粹的残暴和苏联的伟大牺牲,所以他们对程序的细节不太在乎,更关心审判的“政治效果”。

他们在很多问题上都吵翻了天。比如,到底要不要设一个正式的法庭?被告有没有权利请律师?哪些行为才算是犯罪?苏联人甚至一度觉得,搞这么复杂的审判没必要,直接军事法庭定了罪枪毙就行。在谈判的最后时刻,大家还觉得这事儿可能要黄了,审判可能开不成了。

但最终,在巨大的政治压力和美国代表杰克逊等人的不懈努力下,四方还是达成了妥协。1945年8月8日,他们共同签署了《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》,以及它的附件——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》(也就是我们说的《伦敦宪章》)。

这份宪章,就是纽伦堡审判的“根本大法”。它规定,要成立一个国际军事法庭,由四个国家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法官组成。法庭的审判规则,也成了一个“混血儿”:既有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元素(比如控辩双方可以交叉盘问证人),也吸收了大陆法系的纠问制传统(比如法官可以主动提问)。

可以说,光是把这个法庭搭起来,本身就是一个奇迹。

《伦敦宪章》最核心、最具革命性的部分,是第六条。它定义了法庭有权审判的四种罪行。其中有三项,在当时都是全新的法律概念,是同盟国的法学家们绞尽脑汁,试图用法律的语言来概括纳粹政权所有邪恶行径的努力成果。

第一项:共同策划或密谋罪

这个罪名非常有“美国特色”。在美国国内法里,几个黑帮分子坐在一起商量怎么抢银行,即使他们还没动手,光是这个“商量”和“策划”本身,就已经构成了犯罪。

检察官们把这个概念搬到了纽伦堡。他们的目的是要证明,整个纳粹政权从崛起到发动战争,就是一个巨大的“犯罪阴谋”。希特勒和他的那帮核心手下,就像一个黑帮团伙,从一开始就密谋要颠覆凡尔赛和约、迫害犹太人、侵略邻国、称霸世界。

这个罪名的厉害之处在于:

能把所有被告“捆绑”在一起。不管你是管经济的、管外交的还是管军队的,只要你参与了这个“共同计划”,你就是这个犯罪团伙的一员,就要承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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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追究“坐办公室的杀人犯”。很多纳粹高官,比如经济部长冯克,他可能没亲手杀过一个人,但他制定的经济政策,目的就是为了给侵略战争提供资金和物资。通过“密谋罪”,就可以追究他这种“顶层设计者”的责任。

能把审判的时间线提前。它可以把1939年战争爆发前,纳粹在德国国内的种种暴行(比如迫害犹太人、建立集中营)也纳入审判范围,因为这些都是他们整个“犯罪阴谋”的一部分。

第二项:破坏和平罪

这在首席检察官杰克逊看来,是“所有罪行中最首要的罪行”。为什么?因为他认为,发动侵略战争这个行为本身,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,它“包含了所有累积起来的邪恶”。没有侵略战争,就不会有后来的那些大规模的战争罪和屠杀。

这个概念最早是苏联法学家阿隆·特莱宁提出来的,苏联政府也特别积极地推动。对杰克逊和美国来说,起诉“侵略战争”,也是为他们自己参战找到了最根本的道义理由。

但问题是,在当时,“发动战争”在法律上算犯罪吗?传统上,战争被看作是国家主权的体现,是政治的延续,虽然不道德,但似乎不是一个可以拿到法庭上审判的“罪行”。

检察官们的论据是,德国已经违反了一系列他们自己签署过的国际条约。比如,一战后成立的《国际联盟盟约》就禁止侵略行为;1925年的《洛迦诺公约》保证了德国西部边境的和平;最重要的是1928年的《凯洛格-白里安公约》(也叫《非战公约》),包括德国在内的60多个国家都在上面签了字,明确承诺要“放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”。检察官认为,你既然签了字说不打仗,现在又发动了侵,那你就是违法了。

第三项:战争罪

这是四项罪名里最“传统”的一项。它的法律基础早就存在了,比如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签订的《海牙公约》和《日内瓦公约》。这些公约详细规定了战争中“什么能做,什么不能做”,也就是所谓的“战争法规”。

战争罪涵盖的内容很具体,比如:

虐待或杀害战俘。

杀害人质。

抢劫公共或私人财产。

无故摧毁城镇。

对占领区的平民施加暴行。

这些罪行在纽伦堡审判之前,就已经被公认为是犯罪,所以这一项的争议最小。

第四项:反人类罪

这是纽伦堡审判最具革命性的法律创新,也是争议最大的一项。它的诞生,是为了解决一个非常棘手的法律难题:一个国家政府对自己国家的公民犯下的暴行,国际法庭能管吗?

传统的战争法,只管战争期间一国对另一国的人做了什么。比如,德军虐待了英国战俘,这算战争罪。但纳粹德国在1933年上台后,对成千上万的德国犹太公民进行迫害、关进集中营,这在当时算什么罪?按照传统国际法,这属于德国的“内政”,别的国家管不着。

“反人类罪”就是为了填补这个空白。它指的是“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谋杀、灭绝、奴役、放逐以及其他非人道行为”,或者“基于政治、种族或宗教理由的迫害”。这个罪名的提出,意味着人类的良知第一次超越了国家主权的边界。它宣告:有些行为太邪恶了,不管你是在对谁做,不管是不是在打仗,都构成了对全人类的犯罪。

然而,这个罪名的适用范围,在伦敦会议上引发了剧烈的争吵。美国和苏联都对此感到紧张。

美国人担心,如果这个罪名可以无限扩大,那未来会不会有人拿它来指控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?

苏联人更担心,斯大林治下的大清洗和“古拉格”劳改营,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,那苏联自己也脱不了干系。

所以,出于各自的“小算盘”,美苏两国坚持要给“反人类罪”加一个限制条件。最终写入《伦敦宪章》的条文是,法庭只审理那些“为执行或关涉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之任何罪行而为之”的反人类行为。

这句话很绕口,翻译成大白话就是:只有那些和发动侵略战争(破坏和平罪)或者战争罪有关联的反人道行为,我们才管。

这个限制带来了什么后果呢?在最后的判决中,法庭裁定,对于1939年9月1日战争爆发前,纳粹德国对本国公民(比如德国犹太人)犯下的罪行,法庭没有管辖权。因为检察官没能有力地证明,这些战前的迫害行为,和后来的侵略战争计划有“直接的关联”。这成了纽伦堡审判的一个重要局限。

纽伦堡审判在法理上最深刻的变革,就是确立了“个人刑事责任”原则。

在过去,国际法的传统观念是,只有“国家”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。打个比方,如果A国侵略了B国,那么是A国这个“国家”要承担责任,比如赔款、割地。而下令开战的A国国王、总统或者将军,他们只是代表国家行事,个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。他们可以躲在“国家行为”这块巨大的遮羞布后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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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伦敦宪章》彻底把这块遮羞布给撕了下来。它明确宣告了一个颠覆性的理念:“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犯下的,也只有通过惩罚犯下这些罪行的个人,国际法的规定才能得到执行。”

为了落实这个原则,《宪章》立了两条非常“硬核”的规矩:

第七条:废除“老板豁免权”。原文是:“被告的官方地位,不论其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部门的负责官员,均不得作为免刑或减刑的理由。”

大白话就是:别跟我说你是国家元首、总理或者元帅,官再大也没用。只要你犯了罪,就得自己承担责任。 这就是着名的“主权豁免”原则的终结。这一条后来成了《纽伦堡原则》的第三条。

第八条:废除“奉命行事”的借口。原文是:“被告遵照其政府或上级官员的命令去行事,不能作为免刑的理由。但如果法庭认为正义有此必要,可以考虑作为减刑的理由。”

大白话就是:别跟我说“我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”。这就是后来大名鼎鼎的“纽伦堡抗辩”的法律基础,只不过宪章在审判前就明确了,这个抗辩理由无效。 它强调,当一个命令明显是违法的时候(比如命令你去屠杀手无寸铁的平民),执行命令的人是有“道德选择”的,你完全可以选择不执行或者消极执行。你既然选择了执行,就要为你的行为负责。这一条后来成了《纽伦堡原则》的第四条的核心思想。

这两条原则,像两把利剑,直接刺穿了纳粹极权体制的两个核心:一个是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威,另一个是下属的无条件服从。它们从根本上瓦解了被告们最可能依赖的辩护理由。

尽管纽伦堡审判被后世誉为人类文明的里程碑,但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,尖锐的批评声就没断过。其中,最核心、最持久的指责就是,这是一场“胜利者的正义”。

这个指责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:

1. 法不溯及既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