恩斯特·卡尔滕勃鲁纳:党卫军上将,帝国保安总局局长。他是海德里希被刺杀后的继任者,是盖世太保、集中营和别动队的直接领导,是被告席上活着的党卫队最高级别官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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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尔弗雷德·罗森堡:纳粹首席理论家,东方占领区部长,其种族主义理论为大屠杀提供了思想基础。
汉斯·弗兰克:波兰占领区总督,被称为“波兰的屠夫”,对波兰数百万犹太人和精英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。
威廉·弗利克:内政部长,纽伦堡法案的起草者之一。
弗里茨·绍克尔:劳动力调配全权总代表,负责强征数百万外国劳工到德国进行奴役劳动。
尤利乌斯·施特莱彻:最臭名昭着的反犹煽动家,其主编的报纸《冲锋队员》用最恶毒、最下流的语言和漫画煽动对犹太人的仇恨,法庭认为他的“笔杆子”和刽子手的屠刀一样有罪。
阿图尔·赛斯·因夸特:奥地利纳粹党领袖,后来的荷兰占领区总督。
此外,希特勒的私人秘书、在审判时下落不明的马丁·鲍曼被进行了缺席审判,同样被判处绞刑。(多年后,其骸骨在柏林被发现,证实他已在战争末期自杀)。
1946年10月16日凌晨,这10名罪犯在纽伦堡监狱的体育馆里被依次执行了绞刑。为了防止他们的坟墓成为新纳粹分子的“朝圣地”,他们的尸体被秘密运往慕尼黑火化,骨灰被撒入了伊萨尔河的一条支流中。
被判处无期徒刑的,除了赫斯,还有2人:
瓦尔特·冯克:经济部长,接替沙赫特担任帝国银行行长,被指控搜刮犹太人财产和为战争提供资金。
埃里希·雷德尔:海军元帅,战争前期的海军总司令。
被判处有期徒刑的,除了施佩尔,还有3人:
巴尔杜尔·冯·席腊赫:希特勒青年团领袖,后来的维也纳大区长官,对将维也纳犹太人送往死亡营负有责任,被判20年。
康斯坦丁·冯·纽赖特:前外交部长,后来的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长官,被判15年。
卡尔·邓尼茨:海军元帅,雷德尔的继任者,战争末期希特勒指定的继承人。他的判决极具争议,他仅因指挥无限制潜艇战而被判处10年徒刑。许多人认为判得太轻。
被宣告无罪的,有3人:
亚尔马·沙赫特:前经济部长和帝国银行行长。他在战争爆发前就因与希特勒政见不合而失势,甚至后来还被关进了集中营。法庭认为他没有参与策划侵略战争。
弗兰茨·冯·巴本:前德国总理,曾帮助希特勒上台,但很快被边缘化。
汉斯·弗里切:宣传部官员。他是级别最低的被告,被认为是戈培尔的“替身”,法庭认为他的作用不够重要,不足以定罪。
对这三人的无罪判决,引发了巨大的争议,尤其是在德国民众和一些盟国代表中。苏联法官对此提出了措辞强烈的反对意见,认为他们都深度参与了纳粹的罪恶计划,理应受到惩罚。
除了审判个人,检方还提出了一个史无前例的要求:将纳粹的六个主要组织宣布为“犯罪组织”。
这个判决的意义非常重大。如果一个组织被宣布为犯罪组织,那么仅仅是“自愿加入”这个组织的成员,就可能在各国后续进行的审判中被追究刑事责任,这会大大简化未来的审判程序。
法庭最终裁定,以下四个组织为犯罪组织:
纳粹党领导集团
党卫队 :纳粹的精英准军事组织,负责管理集中营和执行大屠杀。
保安处 :党卫队的情报机构。
盖世太保 :国家秘密警察。
然而,法庭同样引发争议地驳回了将另外两个组织列为犯罪组织的请求:
冲锋队 :纳粹的早期准军事组织,在1934年“长刀之夜”后失势。
德国内阁和德国参谋本部与国防军最高统帅部。
法庭认为,冲锋队在后期已不重要,而将整个德国内阁和军队总参谋部定义为“犯罪组织”,波及面太广,可能会将许多仅仅是履行技术性或传统军人职责的人也牵连进来。这个决定,反映了西方盟国法官们在追究“集体责任”问题上的谨慎,也体现了他们不愿将德国传统的军官团整体定罪的想法。这一决定再次遭到了苏联方面的强烈反对。
1946年10月1日,随着首席法官劳伦斯爵士敲下法槌,宣读完最后一份判决,纽伦堡审判正式落下帷幕。但是,它在历史长河中激起的涟漪,直到今天仍在不断扩散。这场审判的意义,远远超出了对那21名被告的定罪量刑。它为国际法、医学伦理,乃至我们人类对战争与正义的集体记忆,都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。
纽伦堡审判最直接、最具体的法律遗产,就是它确立的一系列原则,后来被刚刚成立的联合国正式编纂成了《纽伦堡原则》。
1946年12月11日,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,一致“确认”了《伦敦宪章》和纽伦堡法庭判决书里包含的那些国际法原则。等于说,全世界的国家都官方盖章,认可了纽伦堡审判的法理基础。到了1950年,联合国的国际法委员会在此基础上,系统地整理出了七条原则,它们就像是国际刑事司法的“摩西十诫”,成为了指导未来的基本准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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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七条原则的核心思想,用大白话来说就是:
原则一:个人要负责。 任何犯了国际罪行的人,都得自己承担刑事责任,不能再推给国家。
原则二:国内法不是挡箭牌。 就算你们国家的法律说这事儿不犯法,但在国际法层面,你照样有罪。
原则三:老板也得负责。 不管你是国家元首还是政府高官,你的职位不能让你免于被审判。这个原则后来威力巨大,比如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被送上国际法庭,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对一些在任的国家领导人发出逮捕令,其法理源头就在这里。
原则四:“奉命行事”不是借口。 当上级的命令明显是反人类的,你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,是有“道德选择”的余地的,所以不能免责。这彻底否定了“纽伦堡抗辩”的合法性。
原则五:审判要公平。 即使是审判最坏的罪犯,也要保障他们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,要有律师,要有证据。
原则六:明确三大罪行。 系统地定义了破坏和平罪、战争罪和反人类罪,这三类罪行是国际社会不能容忍的。
原则七:共犯也有罪。 参与密谋策划上述罪行,同样构成犯罪。
《纽伦堡原则》的诞生,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。它们直接催生了1948年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》的制定,也为后来设立的各个临时国际法庭(比如审判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种族灭绝罪行的法庭),以及最终在1998年通过《罗马规约》建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,提供了最根本的法理基石。
可以说,从一场备受争议的“胜利者的审判”中提炼出来的法律原则,经过时间的沉淀和考验,逐渐演变成了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法律准则,尽管在现实政治中,要真正执行这些原则依然困难重重。
在主要的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结束之后,美国在其德国占领区内,还举行了一系列由美国法官主导的后续审判,统称为“纽伦堡后续审判”。
其中第一场,就是着名的“医生审判”。这场审判揭露了纳粹医生们在集中营里,对囚犯们进行的大量惨无人道、匪夷所思的人体实验。比如:
为了研究低压和低温对飞行员的影响,把囚犯关在低压舱里,模拟高空环境,直到他们肺部破裂而死。
把囚犯浸泡在冰水里,测试人体在极寒下的生存极限。
为了测试新药,故意让囚犯感染上疟疾、伤寒等疾病。
不使用麻醉就进行手术,或者将活人进行解剖。
这些骇人听闻的罪行,促使审理此案的法官们在1947年的判决书中,附上了一份文件,这份文件后来被称为《纽伦堡守则》。
这份文件包含了十条关于进行人体实验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。其最核心、最革命性的一条就是:“受试者的自愿同意,是绝对必要的。”
它还详细规定了:
实验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造福社会。
实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,不能是凭空乱来。
实验设计要尽力避免对受试者造成不必要的身体和精神痛苦。
实验的风险,绝对不能超过实验可能带来的人道主义收益。
受试者有权利在实验的任何阶段,随时无理由地退出实验。
《纽伦堡守则》被公认为是现代医学伦理的奠基性文件。它所确立的“知情同意”原则,至今仍然是全世界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,都必须严格遵守的黄金标准。我们今天去医院参与任何一项新药试验或者医学研究,第一件事就是要签署一份厚厚的《知情同意书》,这个程序的源头,就在于纽伦堡。
超越具体的法律和伦理准则,纽伦堡审判更广泛的意义,在于它深刻地塑造了我们对历史的记忆,和对正义的理解。
首先,它建立了一份无法辩驳的历史档案。
美国检察官团队的一位成员曾说,审判的目的不仅是定罪,更是要“对希特勒政权的所作所为,留下一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记录”。通过在法庭上公开展示数千份纳粹的内部文件、命令、备忘录,以及播放集中营的影像资料和传唤幸存者作证,审判将纳粹的罪行——尤其是犹太人大屠杀的规模、细节和触目惊心的数据——永久地、官方地镌刻在了历史记录之中。
这份官方记录,使得任何后世的历史修正主义者和“大屠杀否认论者”的狡辩,都变得极其困难和荒谬。它为后来的历史研究和公众教育,提供了一块坚实到无法撼动的基础。
其次,它彰显了法治高于复仇的文明精神。
面对人类历史上最深重的罪恶,同盟国最终抵制住了“以血还血、以牙还牙”的原始冲动,选择了一条更艰难、但无疑更文明的道路——法律审判。
尽管这场审判存在“胜利者的正义”等瑕疵,但它始终坚持了基本的程序正义:被告有权请律师,有权看到对自己的指控证据,有权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,有权盘问证人。这一选择本身,就是对纳粹所代表的那种信奉暴力、蔑视程序的野蛮与暴政的有力否定。它向世界表明,即使是在清算最黑暗的罪行时,一个文明社会也必须坚守其赖以立足的法治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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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,纽伦堡审判是一个永恒的警示。
它像一座历史的灯塔,永远照亮着人类曾经跌入过的、由极端民族主义、种族仇恨和不受约束的权力所构成的黑暗深渊。
它所确立的个人责任原则,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,永远悬在所有当权者的头顶,向他们宣告:任何人都不能再以“国家”或“命令”为借口,来逃避其反人类行为的罪责。
正如一位大屠杀幸存者在谈及纽伦堡审判时所引用的那句名言:“恒久的警惕是自由的代价。” 这或许就是纽伦堡留给后世最深刻、也最沉重的教诲。
纽伦堡审判,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法律实践。它在二战的废墟之上,勇敢地尝试用理性的程序和法律的语言,去审视和清算一种非理性的、史无前例的滔天罪恶。
它是一场充满矛盾的审判。它既是一场深刻的国际法革命,又是一个充满大国政治博弈和妥协的产物;它既是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激烈交锋,又是人性在极端压力下的复杂展演;它既是对一个黑暗时代的清算,更是为人类未来奠定基石的努力。
通过《伦敦宪章》,它大胆地创造了“破坏和平罪”、“反人类罪”等新罪名,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,将“个人刑事责任”这一原则注入了国际法的血脉,彻底击碎了“国家主权”和“上级命令”这两块长期以来被用作个人暴行挡箭牌的传统。尽管“胜利者的正义”和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批评声从未停息,但从这场审判中孕育出的《纽伦堡原则》,已经无可争议地成为现代国际刑法的基石,深刻影响了从《灭绝种族罪公约》到国际刑事法院的整个战后国际司法体系。
在纽伦堡正义宫的法庭上,我们看到了检方如何用纳粹政权自己留下的海量文件,构建了一座无法撼动的证据大山。这不仅成功地将主要战犯定罪,更重要的是,为全人类留下了一份关于极权之恶的、经得起历史反复检验的详细档案。在被告席上,从戈林的顽抗、赫斯的疯癫,到施佩尔的伪善,每个人的辩护与结局,都折射出罪责、人性与审判策略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。
最终,纽伦堡审判的意义超越了法律本身。它是一次文明的选择——选择以法治取代复仇,以程序正义回应野蛮暴行。 它向全世界宣告,有些罪行是如此令人发指,以至于它们超越了国界,构成了对全人类的冒犯。它所确立的核心原则——罪行由个人犯下,责任由个人承担——至今仍然是威慑潜在战争罪犯、扞卫人类基本尊严的根本法律与道德信条。
因此,纽伦堡留给世界的,不仅仅是几份判决书或几条法律原则。它是一个永恒的警示,一场永不落幕的审判。它提醒着我们每一个人,正义或许会迟到,甚至会不完美,但对反人类罪行的追责,绝不能缺席。它告诫我们,对权力的警惕、对法治的坚守和对人类基本尊严的扞卫,是一场没有终点的斗争。
这,便是纽伦堡审判在近八十年后,其回响依然在我们耳边清晰可闻的真正意义所在。
纽伦堡的故事已告一段落。现在,让我们将目光转向法西斯阵营的另一方——日本,下一回,也将是最后一回,让我们去看看这场针对它的审判将如何展开。